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進一步規范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依法有序退出,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出進一步規范推進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的通知。內容如下:
一、規范退出工作
(一)退出方式。
1.扣減避讓。對礦業權與自然保護區部分重疊的,可以采取扣減重疊部分方式進行處置。
2.整體注銷。對資源儲量全部或大部分處于自然保護區、不宜實施扣減避讓退出的,實行整體注銷退出。
自然保護區范圍依法調整的,處置方式可據實調整。
(二)退出程序。礦業權退出工作按照《山東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有關要求推進,各市按照自身制定的退出工作方案和“一礦一策”退出實施方案確定的程序進行,相關方案未制定或不完善的,原則上參照下列程序:
1.礦業權所在地縣級政府(以下簡稱“當地政府”)向礦業權人下達限期退出告知書,告知退出期限、程序和要求等事項。
2.礦業權人就勘查開采投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相關規費繳納、資產負債、融資及擔保、人員分流安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以下簡稱“礦山治理”)等情況編制說明,提出退出申請,報當地政府。
3.當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礦業權人退出申請中有關事項進行評估核算,組織編制相關報告。
4.應依法補償的,由當地政府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案及礦山治理責任方等。
5.礦業權人隔離、密閉退出范圍內的井巷工程,撤除相關設施設備,封堵或填實井筒,消除安全隱患。與其它區域共用的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等相關井巷工程(含硐室)和設施不在處置范圍之內。
6.根據補償協議,礦山治理責任方組織編制治理方案、履行治理義務。
7.對申請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等證照變更、注銷登記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變更或注銷;未提出申請的,可依據市、縣(市、區)政府意見,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其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
8.礦業權人向當地政府申請初驗,初驗后報所在地市政府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驗收通過的報省自然資源廳等有關部門備案;列入去產能關閉退出的煤礦執行去產能驗收規定,不再另行驗收。
9.簽訂補償協議的,由當地政府憑驗收意見,按補償協議向礦業權人支付補償資金。
(三)驗收標準。各市政府按照下列標準對礦業權退出工作開展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
1.自然保護區內勘查開采活動已停止。
2.自然保護區內直接用于勘查開采的設施和設備已撤除,探井、井筒等已封堵或填實,設立醒目關閉標識牌;扣減避讓退出的,必須完成井巷隔離性工程。
3.相關證照變更、注銷手續已完成,礦業權范圍與自然保護區無重疊。
4.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已消除,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因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礦山治理等客觀問題暫時無法按時完成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等變更、注銷的,礦業權人可在作出書面說明和書面承諾后提出驗收申請。
二、妥善做好退出補償和職工分流安置
(一)實行合理補償。對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已設立的合法礦業權或自然保護區設立后各項手續完備的礦業權,需采取扣減避讓或整體退出的,由當地政府依法進行補償。省政府和各市政府結合去產能等政策給予適當獎補。各市、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考去產能補償標準,制定具體補償標準或補償方案。當地政府在調查核實基礎上,統籌考慮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投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設備折舊、礦山治理義務履行、融資及擔保等情況,與礦業權人協商確定補償金額,簽訂補償協議。由地方政府承擔礦山治理工作的,補償金額應扣除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礦山治理費用。對按規定應退還出讓收益(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做好退還工作;需要補繳的,可視情形在退還價款或協議補償金額中考慮扣除未繳納部分,不再另行催繳。以下情形不予補償:
1.各級財政全額出資的探礦權。
2.礦業權不具備延續條件或自然終止的。
3.在礦業權退出工作開展前,因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被列入取締范圍的。
(二)妥善分流安置職工。參照去產能職工分流安置有關規定,積極穩妥做好職工安置工作。企業是第一責任主體,對職工安置負總責,要組織開展轉崗培訓,穩定工作崗位,大型集團公司應盡量在集團公司內部多渠道分流安置職工。對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一般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符合穩崗返還條件的列入國家、省和市去產能計劃的煤炭等行業的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單位及其職工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70%;國家和省對穩崗返還政策做出其他規定的,退出企業符合條件的,一并按規定返還。上述返還費用由企業用于職工生活補助、轉崗培訓等相關支出。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自由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實行內部退養,內部退養期間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確無轉崗安置能力的企業或企業主體消亡的,依據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三)防范金融風險。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組織礦業權人與債權銀行協商制定授信風險敞口解決方案,妥善處理擔保圈、擔保鏈問題,依法維護債權人權益。按照“一企一策”原則防控金融風險,對發展前景、信用記錄良好的礦業權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協調銀行機構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對可能出現流動性風險的礦業權人,指導銀行機構建立債權人委員會,督促落實債委會決議統一行動。
(四)強化財稅支持。自2019年起5年內,對因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而停產停業、關閉的礦山企業,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要求的,按規定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到期后,企業上繳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市、縣分成部分,通過預算安排全部用于支持企業職工安置、債務處置和項目建設。
三、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退出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配合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做好礦業權退出各項工作。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要簡化勘查或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變更、注銷手續的申請資料和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進度;對符合自然保護區規劃調整要求的,依法依規對規劃進行調整。省應急廳、省能源局、山東煤礦安監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指導督促各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制定完善礦業權退出安全生產監管方案及應急預案,組織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注銷工作,加強全過程安全監管或監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山東銀保監局、青島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督促各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制定并落實金融風險化解防控方案,統籌做好有關金融債務償還,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指導督促各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制定人員逐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用足用好社會保障和再就業政策,積極穩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省國資委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對接,督促省屬企業妥善做好職工安置、債務處置等工作。省財政廳做好省級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工作,研究制定礦業權退出省級獎補政策,指導督促各相關市、縣(市、區)政府做好退出補償工作。對礦業權處置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進度滯后、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一經發現,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除自然保護區外,其他各類自然保護地及生態紅線內礦業權退出問題,參照本通知執行。
(來源:礦山地質環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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