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是自然界的主色調,綠色是生命、健康、活力和希望的象征。但“綠色”并不是一個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裝。
隨著綠色礦山建設的加快推進,出現了多重概念的交織,如綠色勘查、綠色開發、綠色礦山、綠色礦業、礦山生態修復、礦山環境修復、礦山生態恢復、礦山生態重建等,這些詞到底有什么區別?有必要對這些概念加以辨析,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盲目跟從,以免被“泛綠”,從而走入“綠色”誤區。
——綠色勘查。綠色勘查是以綠色發展理念為指導,通過調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地質找礦工作手段和技術,運用先進的找礦手段、方法、設備和工藝,較大限度地減少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實施地質勘查全過程環境影響最小化控制,實現找礦和環保雙贏的一種全新的勘查模式。
——綠色開發。綠色開發是狹義的“綠色開發”。首先,要明確的是礦產資源開發概念,從《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可以看出“礦產資源開發”的前置條件便是“礦山”,那么既然是礦山,“開發”就是達到一定勘查程度并經過評估備案登記和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才出現的礦山企業行為,包括礦山企業的勘探、開采,但不包括我們平時談論最多的地質勘查工作的普查、詳查、勘探,“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勘探”是特指礦山企業的勘探。其次,這里特指礦產資源的綠色開發,它是礦山綠色勘查、清潔開采和無污染使用的集合體,是指礦山通過使用特定的機器設備、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對資源和污染物進行回收與再利用,采用特定的工藝技術對整個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進行綠色管理,最終達到優化資源、減少物耗、降低能耗,保護環境的目標。具體來說,特定的機器設備是指礦山企業使用了該設備之后能夠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指要比我國控制礦山污染的技術標準中的排放標準(即對礦山在單位時間內的排放物中所含的污染規定內允許的含量)高。特定的工藝技術是指礦山通過使用一些革新的技術手段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對已經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的處理,從而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綠色管理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中,制定出相應的生產、審核、信息公開等制度,從宏觀高度進行管理,達到礦產資源開采與環境和諧相處的目標。
——綠色礦山。綠色礦山是相對于傳統的粗放型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礦山而言的。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既要嚴格實施科學有序的開采,又要對礦區及周邊環境的擾動控制在環境可承受的范圍內。綠色礦山不是簡單的“綠化礦山”,種樹種草,而是涵蓋礦山開采、安全、生產、管理、環保、資源利用、科技創新、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全產業鏈深層次的“綠色”,可以說綠色礦山建設貫穿于礦山規劃、設計、建設、運營、閉坑等礦山發展全過程。一旦礦山關閉,也就是說不再生產的礦山,連起碼的“礦山”都不是了,還何談“綠色礦山”?只能算是工業棕地或廢棄地生態修復或環境修復或生態恢復或生態重建而已,因為它已經不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的各項要求,其處置工作也僅僅局限于較大限度地對其生態環境的改善。
——綠色礦業。綠色礦業是相對于傳統的“黑色或褐色礦業”而言的,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生態文明時代的產物。綠色礦業是指在生態文明的規范下,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加工、管理及礦區土地復墾等礦業發展全部環節,以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本要求,以綠色規劃、綠色技術、綠色生產、綠色政策、綠色行動、綠色管理為戰略構架,以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區秩序和諧化為實施路徑,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礦業可持續發展。綠色礦業的內涵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資源本身,即合理開發、充分利用;另一方面是礦業引發的環境問題,即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影響最小化。所以說,綠色礦業不是對傳統礦業的簡單否定,而是對傳統礦業的調整、改造、超越、創新。
——礦山生態修復。礦山生態修復是利用生態工程學或生態平衡、物質循環的原理和方法,對受污染、受破壞、受脅迫環境下的礦山生物(群體)生存和發展狀態的改善、改良、恢復、重現,也稱礦山生態系統修復,強調的是人類對受損礦山生態系統的整體重建和改進,人類的行為是其發生的必要條件,是人對自然的進一步改良和全面改善,是部分返回到礦山生態系統受干擾前的結構和功能。
——礦山環境修復。礦山環境修復是被污染礦山環境的修復,即運用工程技術手段、物理和化學手段,使被污染的礦山環境的污染物濃度降低到未污染前的狀態,包括環境生物修復和環境生態修復兩個層面。環境生物修復是只利用生物生命代謝活動降解被污染礦山環境的污染物,并使之無毒化和無害化。環境生態修復是通過生態系統的自組織和自調節能力來修復礦山污染環境,通過選擇特殊植物和微生物、人工輔助建造生態系統來降解礦山污染物。礦山環境修復是礦山生態修復的一個內在組成部分。
——礦山生態恢復。礦山生態恢復是指在人為輔助控制下,利用生態系統演替和自我恢復能力,使被擾動和損害的礦山生態系統(土壤、植物和野生動物等)恢復到接近于它受干擾前的自然狀態,它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恢復,要求人們有限度地干預,同時強調從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層面回到原有狀態,是要求全面返回到礦山生態系統受干擾前的結構和功能,既包括回到起始狀態,恢復和管理礦山原生生態系統完整性的過程,又包括礦山生物多樣性的臨界變化范圍、生態結構與過程、區域和歷史內容以及可持續的社會實踐等的完美和健康,但不包括修整之義。
——礦山生態重建。礦山生態重建是指以礦山原有的生態環境或周邊生態環境為主要參照物,實現對礦山生態環境的重新建立和組建。包括重新建立原有的生態系統,而不加以改善和修整,或者拋棄原有的生態系統,建立新的生態環境,所建立的新的生態環境必須優于原有生態系統,更適合礦山生產、適合人類生存生活和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總之,綠色礦山建設是礦區環境、資源開發方式、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科技創新與數字化(智能化)礦山、企業管理與企業形象的共同體,不但缺一不可,而且在評價過程中還采用“雙達標”制度,即評價指標的一級指標和總指標同時達標,方為綠色礦山建設達標。另外,申報綠色礦山建設評選的先決條件是:證照合法有效、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礦業權人未被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符合新建和生產礦山要求、礦區范圍及位置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這些條件都具備了才能進入綠色礦山評選之列。有的礦山企業可能認為,不能進入綠色礦山之列,就不進行綠色礦山建設了,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為許多省份已經規定了綠色礦山建設達標的最后期限,比如內蒙古規定到2025年底,所有礦山必須綠色礦山建設達標,否則只能退出采礦活動。礦山生態修復、礦山環境修復、礦山生態恢復、礦山生態重建四個概念雖然略有區別,但基本上強調的是綠化礦山,是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綠色礦山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分值大概占12%左右,基本上屬于一級指標的“礦區環境”和“資源開發方式”的部分內容,所以礦山企業必須注意到這一點,不能認為完成了“綠化礦山”就完成了綠色礦山建設。
(來源:中國礦業報作者:綠色礦山推進委員會史京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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