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森工集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加強草原征占用的監督管理,規范草原征占用的審核審批,保護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了加強草原征占用的監督管理,規范草原征占用的審核審批,保護草原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審核;
(二)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第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草原征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
第四條 草原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國家保護草原資源,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草原轉為其他用地。
第五條 礦藏開采、工程建設和修建工程設施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嚴格執行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
除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和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條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
(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
(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 工程建設、勘查、旅游等確需臨時占用草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權限分級審批。
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
第八條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確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
(一)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審批權限審批。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將草原轉為非畜牧業生產用地的,應當依照本規范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一款所稱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1.生產、貯存草種和飼草飼料的設施;
2.牲畜圈舍、配種點、剪毛點、藥浴池、人畜飲水設施;
3.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設施等。
第九條 草原征占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縣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有明確的使用面積或者臨時占用期限;
(三)對所在地生態環境、畜牧業生產和農牧民生活不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四)征占用草原應當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經營草原的,還應當與草原承包經營者達成補償協議;
(五)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具有恢復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請材料齊全、真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草原征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核審批權限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請。
第十一條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填寫《草原征占用申請表》。
第十二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或者審批工作。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十三條 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查驗工作。當地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現場查驗報告及時報送負責審核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現場查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擬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項目基本情況;擬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權屬、面積、類型、等級和相關草原所有權者、使用權者和承包經營權者數量和補償情況;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內草原和未批先建等情況。
第十四條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一次申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未明確分期或者分段建設的,嚴禁化整為零。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中明確分期或者分段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分期或者分段實施安排,按照規定權限分次申請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采礦項目總體占地范圍確定,采取滾動方式開發的,可以根據開發計劃分階段按照規定權限申請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公路、鐵路、油氣管線、水利水電等建設項目中的橋梁、隧道、圍堰、導流(渠)洞、進場道路和輸電設施等控制性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據有關開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向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申請控制性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草原。整體項目申請時,應當附具單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批文及其申請材料,按照規定權限一次申請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
第十五條 組織開展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現場查驗,人員應當不少于三人,其中應當包括兩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被申請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攝像或者照片資料和地上建筑、基礎設施建設的視頻資料,可以作為《征占用草原現場查驗表》的附件。
第十六條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申請,經審核同意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經審核不同意的,向申請人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在獲得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依法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申請未獲批準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退還申請人繳納的草原植被恢復費。
第十七條 臨時占用草原或者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請,經審批同意的,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經審批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面積征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擴大面積。因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確需擴大征占用草原面積的,應當依照規定權限辦理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減少征占用草原面積或者變更征占用位置的,向原審核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范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權批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批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六)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征占用草原的。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管理檔案。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將上年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占用草原的情況匯總報告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第二十二條 《草原征占用申請表》《征占用草原現場查驗表》式樣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轉載:礦業邦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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