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礦業權申請材料;結合管理實踐,進一步規范已有礦業權審批和砂石土資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根據《自然資源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2號)要求,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kyqgls@mail.mnr.gov.cn。
自然資源部
2020年4月27日
自然資源部關于完善礦業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礦業權申請材料;結合管理實踐,進一步規范已有礦業權審批和砂石土資源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精簡礦業權申請材料
(一)精簡探礦權申請材料。申請人不再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準文件,煤炭礦業權許可證、煤層氣與煤炭范圍關系圖(煤炭增列煤層氣)。
(二)精簡采礦權申請材料。申請人不再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項目核準文件,地質資料匯交憑證或無需匯交地質資料意見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國務院批準設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準文件,煤炭礦業權許可證、煤層氣與煤炭范圍關系圖(煤炭增列煤層氣)。
(三)加強信息共享及信息公開。取消勘查實施方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在登記管理機關門戶網站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由登記管理機關通過政府網站進行核查。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由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獲取。部發證非油氣礦業權項目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中,應提供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評估結果、基準價以及兩者比較情況,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申請項目還應提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
二、完善探礦權管理
(四)規范勘查礦種變更(含增列,下同)。探礦權出讓時,應在出讓合同中對變更勘查礦種及繳納出讓收益相關事宜進行約定。出讓時未約定的,原則上不得變更為煤炭,以及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種。涉及變更為國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開采礦種的,依照相關規定管理。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原則上不得跨類變更,油氣兼探鉀鹽除外。
(五)完善非油氣探礦權延續、保留、分立、注銷相關規定。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如不滿足現行轉采礦權的相關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開采規模要求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繼續開展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部分區域轉采礦權后,原探礦權可申請注銷或勘查范圍變更(扣除轉采礦權區域)。已設探礦權因轉采礦權需要,申請分立的,擬轉采礦權區域勘查工作程度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已設采礦權開展深部或上部勘查,其深部或上部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達到詳查及以上的,可申請變更(擴大)礦區范圍。
三、完善砂石土采礦權管理
(六)加大砂石土資源供給。統籌考慮資源稟賦、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引導砂石土等礦業權有序投放,并妥善處理好與林地、草地、基本農田等關系。支持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投放大型砂石采礦權。對符合條件的已設采礦權,依法予以延續登記。鼓勵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實現礦山集約化、規模化開采。
(七)鼓勵采礦廢石利用。已設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依法回收利用采礦廢石,但擅自改變開采方式,將采出的廢石、土方擅自出售牟利的,按違法采礦處理。
(八)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管理。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土,不需辦理采礦登記,采挖出的砂石土可用于本工程建設項目,自用以外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確保公開透明,銷售收益的使用按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四、細化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重疊規定
(九)細化礦業權重疊有關規定。油氣與非油氣礦業權之間范圍重疊,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的申請人,在取得礦業權后,應在開始勘查開采活動前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情況,并依照承諾不影響已設礦業權勘查開采活動,確保安全生產、保護對方合法權益。
(十)申請辦理的礦業權與未按時申請延續的礦業權重疊的,經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實,申請人無需出具不影響已設礦業權人權益承諾或提交與重疊礦業權互不影響和權益保護協議。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404號)、《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關于調整鎢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2號)、《關于煤炭礦業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4號)同步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0年4月27日
來源: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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