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正式實施。這兩部新規的實施,究竟會對我國礦業發展產生怎樣的影響?對境外投資者和我國礦業企業帶來怎樣的機遇和挑戰?筆者結合實踐進行如下分析。
——兩部新規表明了我國對外商投資持積極鼓勵與支持的態度。《外商投資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進一步明確:國家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兩部新規確立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外商管理制度為外國投資者進入我國礦業市場敞開了大門。《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實施后,對于礦業領域的投資禁區僅剩下了“稀土、放射性礦產、鎢勘查、開采及選礦”,除此之外,境外投資者可以和中國投資者一樣,按照中國有關法律,依法合規地進行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
——兩部新規規定了促進外商投資的一些列具體措施,確保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切實享受國民待遇。這些具體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二是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規政策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三是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擴大投資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五是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和內資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六是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平等適用,不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適用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七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阻撓和限制外商投資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八是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九是高度透明化,對與外商投資有關法規、政策、標準,要全過程信息公開。
——在保障外商權益方面,兩部新規從不征收、資金自由匯兌、知識產權保護、遵守政府承諾、建立健全外商投訴工作機制、自由建立或加入商協會等方面做了詳盡規定,給境外投資者一顆“定心丸”。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即便處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也要依法合規、以非歧視方式進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外國投資者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外國投資者及外籍員工在中國境內獲取的所有合法收入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三是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依法保護外商的商業秘密。
四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六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商會、協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者退出商會、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兩部新規除了鼓勵和保護外商投資的規定之外,也明確了對外商投資的管理要求。
一是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如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實施投資前的狀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登記注冊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真實的信息。
四是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
總之,兩部新規的實施,為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開展與礦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各種配套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各種相關規范性文件的陸續出臺,有利于外商投資礦業的投資環境將逐漸形成。
不容置疑的是,中國礦業的對外開放勢必會有更多的有競爭力的國際礦業公司進駐中國,加劇國內礦業市場競爭,給我國礦企帶來直接正面的沖擊。面對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我國礦企需苦練內功,積極應對。但與此同時,也為我國礦企及我國礦業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首先,有了更多直接向跨國礦業公司學習的機會。我國礦業企業在深耕本土礦業的同時,也面臨著“走出去”開展境外礦業投資的現實。絕大多數中國礦企缺乏跨國投資與經營的經驗,而與進入我國的跨國礦業公司建立合資企業,共同開發中國礦業市場的過程,就是培養國際化礦業人才、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積累國際化礦業投資與經營經驗的過程,且學習成本比自己“走出去”摸著石頭過河要低得多。筆者認為,我國礦業企業應該把握機遇,積極尋找與成熟跨國礦業公司進行合作的機會,借助外方力量加速自身成長。
其次,向國際礦業資本市場融資的渠道更便利。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渠道不暢通,是擺在中國礦企面前的共同問題,尤其是對于需要長期持續投入但短期內又看不到現金流的初級勘探項目,更是難上加難。中國礦業的對外開放可以使國內的礦業項目,特別是初級勘探項目更暢通地走向國際礦業資本市場,通過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獲得探礦、礦山建設的資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融資難的問題。
再次,隨著更多外國企業的進入,也會將一些國際先進的礦產勘查開發技術引入中國,提高中國礦業勘查開發效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最后,兩部新規明確規定,外商可以參與有關外商的規則和標準制定,這也意味著,在行業規則與標準制定方面,中國礦業將更加與國際接軌,更深度地融入國際礦業,形成國內國際相統一的行業規則,這有利于提高中國礦企業“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外商投資法》及《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一方面,有利于境外投資者“走進來”,參與中國礦業的發展建設;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國礦業走向世界,培養國際化礦業人才和國際化礦業企業,最終促進我國礦業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簡介:
牛麗賢,資源產業經濟博士、法律碩士、高級經濟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牛博士礦業與金融觀察平臺創始人,牛博士礦業與金融沙龍活動發起人。
牛麗賢在深耕于礦產資源戰略研究的同時,作為一名專職律師,長期致力于為海內外礦業投融資并購、爭議解決等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本文刊登于《中國礦業報》2020年1月8日第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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